看是1万元。
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,周某夫妻又请王家吃饭,这回周某把红包递给了王金良的儿子,说:“过年了,叔叔给你的压岁钱。”后来余某对办案人员说:“我和我儿子推辞了一阵,最后还是收下了。晚上回到家后,打开红包,里面装着1万元。”
2004年初,王金良母亲去世,周某赶到王金良的诸暨老家给王金良母亲送行,送上5001元钱的丧礼,余某又悉数收了起来。就这样,王金良先后11次收受周某的贿赂人民币6.4万余元、美元4000元。
王某系嵊州某房地产公司老板。王金良在嵊州做组织部长时与之相识。2005年王金良的妻子余某想买车,可又不想花自家的钱,便与王金良商量,能不能向王某借钱买车,王金良说:“你自己和他去说,买车借钱总应该说得出口。”于是,余某拨通了王某的电话,轻松“借”得20万元。经法院确认,王金良先后三次从王某处收受贿赂款合计人民币20.3万元、2000欧元、500英镑。
在王金良担任绍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的几年间,他还先后9次收受某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所送的2.38万元人民币、2200元美元、2000欧元;先后6次收受浙江某建筑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钱物折合人民币2.9万元、美元1000元;先后10次收受某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所送3.54万元;先后两次收受杜某、金某所送的6800元;为曾任上虞市交通局局长、市委常委、副市长的张吉太的职务升迁帮忙,收取其托人所送的5000元购物卡。
作为党培养多年的领导干部,王金良应该深知党纪国法,他的妻子余某作为一名中学教师,也理应懂得作为一名领导干部的家属所应遵守的操守,但面对物欲与金钱的诱惑,他们还是打开了思想上的最后一道防线。
在接受调查时,余某后悔莫及:“王金良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收受这些钱物肯定是违法的,而我作为他的家属,没有为他把好这一关,还参与其中。不仅葬送了他的前途,还给我们的家庭带来了伤害,特别是影响到我儿子的健康成长,我现在非常后悔。”
3只要他出面,什么事都好办
俗话说:“吃了人家的嘴软,拿了人家的手短。”收了如此多的贿赂,王金良也自然少不了为这些人帮忙。王金良手中的权力渐渐成了那些行贿者为谋取私利而通关的一张“王牌”。
就拿杭某来说,2002年其公司一楼盘的规划许可证没有批下来,没有许可证,工程就不能开工,杭某便请王金良给有关单位打招呼。在王金良的直接关心下,杭某的项目得到了顺利审批。
2004年,杭某又为一项目的税收问题找王金良,这个项目的税可以交到公司注册地上虞,也可以交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绍兴市,杭某希望把税交到上虞,这样他们就可以得到上虞市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。后来经王金良“打招呼”,此事顺利办成。
2004年,杭某公司的一些原股东对该公司的改制提出异议,认为杭某侵占了他们的股份,到省里去告状。后来,省里把有关信访件转至上虞市政府。杭某为此事请王金良帮忙,王金良便分别给上虞市委原书记任其良和原副市长张吉太打了招呼。
2006年,杭某的公司要申报特级资质,浙江省建设厅和建设部都已经同意他的公司去申报,但绍兴市的有关部门却没有把有关材料报上去,杭某为此又找到王金良。王金良亲自出面,为杭某的公司成功申报特级资质立下了“汗马功劳”。
纵观行贿人的行贿意图,行贿人看中的都是王金良“组织部长”的这块“金”字招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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